
你好,国家公务员录取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: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,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:1、谷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;2、各种急慢性肝炎,不合格;乙肝病原携带者,经检查排除肝炎的,合格。感谢您对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的关注与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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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09-13 10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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