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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上公务员未去报到如何调档案

发布:2013-12-12 00:00:00 字号: | |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
  近日,一名网友给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留言,称他于2012年考取昌都地区公务员后,未前往报到,而是回到江苏射阳老家,但是档案却未回乡。
  对此,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答复称,网友录用为昌都地区乡镇公务员后,未按规定报到,应视为违约。截至目前,其本人尚未交纳违约金且未出具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有效调档文件。地区公务员局按规定程序无法受理调档申请,故网友的个人档案暂由地区公务员局保管。回复表示,鉴于网友的实际情况,近期,地区公务员局将与其本人及当地人社部门联系,协调调档事宜,待其本人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并由当地人社部门开具调档函后,地区公务员局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调档工作。
  【网民留言】
  尊敬的陈全国书记: 我是2012年从武警拉萨市支队部队考取的昌都地区乡镇公务员。后来到达昌都地区后自动放弃录用,写了书面材料,后将材料去交给自治区公务员局,当时领导说我们回去档案回寄到我们江苏射阳民政局。 2013年和昌都地区公务局联系,称要射阳县民政局发档案函,可我的家乡不发函。多次联系都没有将问题解决。 因此我的档案户口不能到家乡,恳请西藏领导帮我,拉萨是第二故乡,两年军旅生涯,美好的回忆。
  答复意见:
  网友您好!您反映“2012年退伍军人档案不能回家乡问题”一事,现请昌都地委办公室答复如下: 经核实,网友系2012年10月西藏自治区在驻藏部队拟退役士兵中招录的乡镇公务员,于当月派遣至我地区,但该同志不知什么原因,未到地区公务员局报到。 根据地委、行署相关要求,凡自愿报名经公开考录分配到昌都地区工作的乡镇公务员(工作人员),需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,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:在昌都地区工作年限不得少于5年(含满5年);乙方在昌都工作期间,以身体不适为由或以家庭等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,乙方应按未满规定服务年限向甲方一次性缴纳违约金。网友录用为我地区乡镇公务员后,未按规定报到,应视为违约。同时,依据《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: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,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,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,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,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;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,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。截至目前,其本人尚未交纳违约金且未出具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有效调档文件。地区公务员局按规定程序无法受理该同志的调档申请,故网友的个人档案暂由地区公务员局保管。 鉴于网友的实际情况,近期,地区公务员局将与其本人及当地人社部门联系,协调调档事宜,待其本人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并由当地人社部门开具调档函后,地区公务员局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调档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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