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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概括(7)

发布:2011-08-03 00:00:00 字号: | |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
  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、事业单位考试、大学生村官考试、招警考试、三支一扶考试、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,在本文中福建公务员网(www.fjsgwy.org)专家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了以下试题,供考生复习参考。
  1.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“是伴随着‘行政国’的产生而产生的”。
  2. 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是“国务院各部委”。
  3. 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“居民委员会”。
  4. 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“警告”。
  5. 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“行政指导”。
  6.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“国家行政机关”。
  7. 行政主体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,属于“对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”。
  8. 解决行政合同纠纷,通常是经“行政诉讼”。
  9. 行政指导的主体是“行政主体”。
  10. 行政程序中的停止执行制度体现了“效率原则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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